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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网上能查找到判决书的第一个将网络游戏以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来进行保护的案例,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案情介绍
《奇迹MU》是韩国网禅公司开发的一款魔幻类风格的网络游戏,其于2002年通过第九城市引入中国进行运营,获得诸多荣誉,并多次被我各游戏杂志及网站报道。网禅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注册了“MU”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教育、健身俱乐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文娱活动。2013年8月14日,网禅公司将《MU》(中文名称:奇迹MU)授权壮游公司在中国独家运营,2014年9月2日,网禅公司又出具《网络游戏合作授权书》,授权壮游公司对《奇迹神话》等侵害《奇迹MU》游戏的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衍生权利的侵权游戏,以壮游公司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2013年12月,硕星公司完成了网页游戏《奇迹神话》,之后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2014年1月3日,硕星公司授权维动公司在授权区域内独家运营及推广该游戏,并于同年3月1日出具授权书。并通过哈网公司“99YOU”网站进行宣传。
壮游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对《奇迹神话》官网“新闻中心”栏目中十许篇关于试玩测评的宣传文章或者链接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其中内容有:“时光仿佛倒流到10年前,又是一个万人空巷的日子,我们还是那个坐在电脑前为韩式经典而疯狂的少年……”等。在维动公司经营的91WAN论坛上,网友于2014年1月10日发布的内容显示:“mu终于出页游版了”、“玩奇迹N年了。上班没时间玩了,终于出页游了,等N久了”等。
根据《奇迹神话》与《奇迹MU》游戏素材及试玩情况的对比,《奇迹神话》与《奇迹MU》于地图名称、等级限制、地图的俯视图及场景图、角色及其技能名称和描述、武器和装备名称和造型、怪物及NPC名称和造型等方面均极为相似或基本相同。
壮游公司为此于2014年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和哈网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后硕星公司和维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
1、被上诉人就《奇迹MU》游戏是否有权主张权利
2、权利游戏中被比对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一审认定《奇迹MU》游戏构成类电影作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一审将《奇迹MU》ex702版本作为权利游戏进行比对是否正确;被诉游戏是否侵犯权利游戏的著作权。
4、两上诉人的被诉行某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5、一审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裁判解析
就争议焦点而言,一审中就硕星公司、维动公司是否侵犯了壮游公司的商标权的问题,法院确认了因“MU”标识的使用系指代涉案游戏的名称,不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从而未侵犯商标权。同时二审中,壮游公司撤回了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讼请求。其余的争议焦点延续至了二审。
关于争议焦点一,因网禅公司连续向壮游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书上盖有网禅公司印章、壮游公司事实上运营《奇迹MU》游戏并多次授权案外人使用该游戏的事实情况,法院认定壮游具有合法的授权以提起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以往判决中,法院往往是对游戏的元素进行拆分,分别认定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并就游戏描述、角色和装备造型等分别进行对比,以此来分别确定被诉作品是否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但在该案中,因原告壮游采取了提起多方位权利主张的诉讼策略,同时主张《奇迹MU》画面整体构成“其他作品”或“类电作品”与游戏各组成元素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一审法院创新性地认为:“从表现形式上看,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这种表现形式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表现形式相似,因此《奇迹MU》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二审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这种观点,认为虽然网络游戏与传统类电影存在一区别,也即网络游戏与玩家的互动性,玩家的不同操作也会导致呈现不同的画面,但是类电作品的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的画面,至于因不同操作而产生的画面,是因不同操作的选择而产生,仍在游戏开发时所设计之内,并未脱离游戏而创作。因此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网络游戏版本更新往往只是对于局部进行优化和BUG修复处理,并不影响《奇迹MU》与《奇迹神话》的元素比对,因此法院认定壮游公司采用《奇迹MUeX702》进行比对并无不当。
关于被诉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就整体游戏画面进行对比的结果是:因两款游戏角色、技能、等级、地图、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设置均基本相同,因此两款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足以认定硕星公司与维动公司共同侵犯了壮游公司《奇迹MU》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争议焦点四,法院认定,维动公司官网发布的如“时光仿佛倒流到10年前”等的测评报道内容容易使公众将《奇迹神话》误解为《奇迹MU》的网页版,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五,综合壮游公司对其于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知名度的证据,以及其撤回了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将赔偿数额由500万元调降至了400万元。
本案中,《奇迹神话》抄袭得太过彻底,实际上法院即使没有提出网游整体画面保护的观点,《奇迹MU》按分解元素来看,依然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法院的观点确实为其他被“换皮”类抄袭的游戏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著作权保护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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